关于推荐参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根据省厅文件《关于遴选推荐参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的通知》要求,对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现学校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推荐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

  省属高校可推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1个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个人”1名

二、评选条件

(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

  1.高度重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工作体制健全,机制顺畅,建立专门的语言文字工作领导机构,主管领导责任明确,配备专门人员,工作经费保障有力。对国家通用语言推广工作作出突出贡献,参与各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相关规划、文件的研制,承担国家和省语委重大项目,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等,本单位制定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措施有力。

  2.全面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教师普通话水平全部达标、语言文字素养较高,胜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 在校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基础扎实。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达到示范标准。校园用语用字规范。

  3.积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语言文化。重视学生语言文化素养培养和熏陶,深入开展语言文化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创建富有特色的校园活动品牌。

  4.积极参与当地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开展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做好语言文字的社会宣传和社会服务,在本地区具有明显的辐射带动作用。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的教学、科研中成绩显著。

(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个人

  具有较强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意识,积极参加国家和省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在教育引导学生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承担国家级和省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以及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中业绩突出,具有骨干带头作用。从事教学、管理工作满5年及以上。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申报表(附件 3)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个人申报表(附件4)

  3.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附件5)(拟推荐的人选需公安部门开具无犯罪证明,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4.以上材料需提交电子版一份及纸质版两份,请于9月15日12:00前交至教务处。

联系人:张洁汝 联系电话:024-89745786

 

附件1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附件3 先进集体申报表

附件4 先进个人申报表

附件5 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