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六

14人员要求

14.1健康管理

14.1.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清洁操作区内的加工制作及切菜、配菜、烹饪、传菜、餐饮具清洗消毒)的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下同)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14.1.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应主动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报告,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14.1.3手部有伤口的从业人员,使用的创可贴宜颜色鲜明,并及时更换。佩戴一次性手套后,可从事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4.1.4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4.2培训考核

餐饮服务企业应每年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每半年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

14.2.1培训考核内容为有关餐饮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知识、基础知识及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工制作规程等。

14.2.2培训可采用专题讲座、实际操作、现场演示等方式。考核可采用询问、观察实际操作、答题等方式。

14.2.3对培训考核及时评估效果、完善内容、改进方式。

14.2.4从业人员应在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4.3人员卫生

14.3.1个人卫生

14.3.1.1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14.3.1.2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工作时,应穿清洁的工作服,不得披散头发,佩戴的手表、手镯、手链、手串、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外露。

14.3.1.3食品处理区内的从业人员不宜化妆,应戴清洁的工作帽,工作帽应能将头发全部遮盖住。

14.3.1.4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制作人员,应符合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4.3.2口罩和手套

14.3.2.1专间的从业人员应佩戴清洁的口罩。

14.3.2.2专用操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从业人员应佩戴清洁的口罩:

a)现榨果蔬汁加工制作;

b)果蔬拼盘加工制作;

c)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

d)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调味等简单加工制作后即供应的;

e)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

f)备餐。

14.3.2.3专用操作区内从事其他加工制作的从业人员,宜佩戴清洁的口罩。

14.3.2.4其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宜佩戴清洁的口罩。

14.3.2.5如佩戴手套,佩戴前应对手部进行清洗消毒。手套应清洁、无破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手套使用过程中,应定时更换手套,出现14.4.2条款要求的重新洗手消毒的情形时,应在重新洗手消毒后更换手套。手套应存放在清洁卫生的位置,避免受到污染。

14.4手部清洗消毒

14.4.1从业人员在加工制作食品前,应洗净手部,手部清洗宜符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见附录I)。

14.4.2加工制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出现下列情形时,应重新洗净手部:

a)加工制作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前;

b)清理环境卫生、接触化学物品或不洁物品(落地的食品、受到污染的工具容器和设备、餐厨废弃物、钱币、手机等)后;

c)咳嗽、打喷嚏及擤鼻涕后。

14.4.3使用卫生间、用餐、饮水、吸烟等可能会污染手部的活动后,应重新洗净手部。

14.4.4加工制作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前,宜重新洗净手部。

14.4.5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加工制作食品前应洗净手部并进行手部消毒,手部清洗消毒应符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见附录I)。加工制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出现下列情形时,应重新洗净手部并消毒:

a)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后;

b)触摸头发、耳朵、鼻子、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c)14.4.2条款要求的应重新洗净手部的情形。

14.5工作服

14.5.1工作服宜为白色或浅色,应定点存放,定期清洗更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其工作服宜每天清洗更换。

14.5.2食品处理区内加工制作食品的从业人员使用卫生间前,应更换工作服。

14.5.3工作服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更换。

14.5.4待清洗的工作服不得存放在食品处理区。

14.5.5清洁操作区与其他操作区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有明显的颜色或标识区分。

14.5.6专间内从业人员离开专间时,应脱去专间专用工作服。

15文件和记录

15.1记录内容

15.1.1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要求,结合经营实际,如实记录有关信息。

15.1.1.1应记录以下信息: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进货查验、原料出库、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召回、消费者投诉处置、餐厨废弃物处置、卫生间清洁等。存在食品添加剂采购与使用、检验检测等行为时,也应记录相关信息。

15.1.1.2餐饮服务企业应如实记录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记录。宜采用电子方式记录和保存相关内容。

15.1.1.3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记录以下信息:食品留样、设施设备清洗维护校验、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