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五

11废弃物管理

11.1废弃物存放容器与设施

11.1.1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区域,应设置废弃物存放容器。废弃物存放容器与食品加工制作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11.1.2废弃物存放容器应配有盖子,防止有害生物侵入、不良气味或污水溢出,防止污染食品、水源、地面、食品接触面(包括接触食品的工作台面、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废弃物存放容器的内壁光滑,易于清洁。

11.1.3在餐饮服务场所外适宜地点,宜设置结构密闭的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

11.2废弃物处置

11.2.1餐厨废弃物应分类放置、及时清理,不得溢出存放容器。餐厨废弃物的存放容器应及时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

11.2.2应索取并留存餐厨废弃物收运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需加盖收运者公章或由收运者签字),并与其签订收运合同,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11.2.3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时间、种类、数量、收运者等信息。

12有害生物防治

12.1基本要求

12.1.1有害生物防制应遵循物理防治(粘鼠板、灭蝇灯等)优先,化学防治(滞留喷洒等)有条件使用的原则,保障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

12.1.2餐饮服务场所的墙壁、地板无缝隙,天花板修葺完整。所有管道(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空调等)与外界或天花板连接处应封闭,所有管、线穿越而产生的孔洞,选用水泥、不锈钢隔板、钢丝封堵材料、防火泥等封堵,孔洞填充牢固,无缝隙。使用水封式地漏。

12.1.3所有线槽、配电箱(柜)封闭良好。

12.1.4人员、货物进出通道应设有防鼠板,门的缝隙应小于6mm。

12.2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12.2.1灭蝇灯

12.2.1.1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宜安装粘捕式灭蝇灯。使用电击式灭蝇灯的,灭蝇灯不得悬挂在食品加工制作或贮存区域的上方,防止电击后的虫害碎屑污染食品。

12.2.1.2应根据餐饮服务场所的布局、面积及灭蝇灯使用技术要求,确定灭蝇灯的安装位置和数量。

12.2.2鼠类诱捕设施

12.2.2.1餐饮服务场所内应使用粘鼠板、捕鼠笼、机械式捕鼠器等装置,不得使用杀鼠剂。

12.2.2.2餐饮服务场所外可使用抗干预型鼠饵站,鼠饵站和鼠饵必须固定安装。

12.2.3排水管道出水口

排水管道出水口安装的篦子宜使用金属材料制成,篦子缝隙间距或网眼应小于10mm。

12.2.4通风口

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风口、换气窗外,应加装不小于16目的防虫筛网。

12.2.5防蝇帘及风幕机

12.2.5.1使用防蝇胶帘的,防蝇胶帘应覆盖整个门框,底部离地距离小于2cm,相邻胶帘条的重叠部分不少于2cm。

12.2.5.2使用风幕机的,风幕应完整覆盖出入通道。

12.3防制过程要求

12.3.1收取货物时,应检查运输工具和货物包装是否有有害生物活动迹象(如鼠粪、鼠咬痕等鼠迹,蟑尸、蟑粪、卵鞘等蟑迹),防止有害生物入侵。

12.3.2定期检查食品库房或食品贮存区域、固定设施设备背面及其他阴暗、潮湿区域是否存在有害生物活动迹象。发现有害生物,应尽快将其杀灭,并查找和消除其来源途径。

12.3.3防制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等受到污染。

12.4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的管理

12.4.1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的选择

12.4.1.1选择的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应标签信息齐全(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标准)并在有效期内。不得将不同的卫生杀虫剂制剂混配。

12.4.1.2鼓励使用低毒或微毒的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

12.4.2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的使用要求

12.4.2.1使用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的人员应经过有害生物防制专业培训。

12.4.2.2应针对不同的作业环境,选择适宜的种类和剂型,并严格根据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的技术要求确定使用剂量和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12.4.3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的存放要求

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存放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产品。应设置单独、固定的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产品存放场所,存放场所具备防火防盗通风条件,由专人负责。

13食品安全管理

13.1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

13.1.1餐饮服务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宜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13.1.2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总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3.1.3其他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宜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13.1.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13.2食品安全管理基本内容

13.2.1餐饮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化过程管理。

13.2.2根据《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见附录G)和经营实际,确定高风险的食品品种和加工制作环节,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重点防控。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制定加工操作规程,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宜制定加工操作规程。

13.2.3制订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及食品安全自查等计划。

13.2.4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工操作规程。

13.2.5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及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13.2.6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3.2.7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13.2.8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13.2.9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13.2.10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13.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3.3.1餐饮服务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控制要求、过程控制要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

13.3.2宜根据自身业态、经营项目、供餐对象、供餐数量等,建立如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a)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b)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c)场所及设施设备(如卫生间、空调及通风设施、制冰机等)定期清洗消毒、维护、校验制度;

d)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

e)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

f)有害生物防制制度。

13.3.3定期修订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督促其落实。

13.4食品安全自查

13.4.1结合经营实际,全面分析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和风险点,确定食品安全自查项目和要求,建立自查清单,制定自查计划。

13.4.2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13.4.3食品安全自查包括制度自查、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

13.4.3.1制度自查

对食品安全制度的适用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在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变化时,及时开展制度自查和修订。

13.4.3.2定期自查

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其经营过程,应每周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其经营过程,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定期自查的内容,应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确定。

13.4.3.3专项自查

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立即开展专项自查。专项自查的重点内容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确定。

13.4.3.4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食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存放在加贴醒目、牢固标识的专门区域,避免被误用,并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理措施。对自查中发现的其他食品安全风险,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13.5投诉处置

13.5.1对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应立即核实,妥善处理,留存记录。

13.5.2接到消费者投诉食品感官性状异常时,应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异常的,应及时撤换,告知备餐人员做出相应处理,并对同类食品进行检查。

13.5.3在就餐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13.6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3.6.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13.6.2发现其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立即停止经营,采取公告或通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相关供货者停止生产经营。

13.6.3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按规定报告。

13.7公示

13.7.1将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标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公示在就餐区醒目位置。

13.7.2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信息、食品经营许可证。

13.7.3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

13.7.4宜在食谱上或食品盛取区、展示区,公示食品的主要原料及其来源、加工制作中添加的食品添加剂等。

13.7.5宜采用”明厨亮灶”方式,公开加工制作过程。

13.8场所清洁

13.8.1食品处理区清洁

13.8.1.1定期清洁食品处理区设施、设备。

13.8.1.2保持地面无垃圾、无积水、无油渍,墙壁和门窗无污渍、无灰尘,天花板无霉斑、无灰尘。

13.8.2就餐区清洁

13.8.2.1定期清洁就餐区的空调、排风扇、地毯等设施或物品,保持空调、排风扇洁净,地毯无污渍。

13.8.2.2营业期间,应开启包间等就餐场所的排风装置,包间内无异味。

13.8.3卫生间清洁

13.8.3.1定时清洁卫生间的设施、设备,并做好记录和展示。

13.8.3.2保持卫生间地面、洗手池及台面无积水、无污物、无垃圾,便池内外无污物、无积垢、冲水良好,卫生纸充足。

13.8.3.3营业期间,应开启卫生间的排风装置,卫生间内无异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