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学生项目答辩守则

第一条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指挥,保持考场安静,维护考场秩序。

第二条 考生必须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在答辩前10分钟进入答辩室(候答室),无证件者不允许参加答辩。答辩迟到30 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

第三条 考生进入答辩室,必须携带必须的作业(作品)及电子文档,作业缺失或未完成者不允许参加答辩。

第四条 考生在答辩自述时,必须向监考教师主动通报学号、姓名、专业、班级等信息。

第五条 答辩进行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任何考生不得擅自离开答辩室(候答室)或座位。考生必须保持安静,不得违课堂“六不准”,通讯及电子设备必须关闭。

第六条 考生答辩按监考教师制定顺序进行,考生不得擅自调换或更改。

第七条 考生须提前准备答辩自述内容,答辩时必须脱稿演讲,声音洪亮、语言准确。严格控制自述时间,不得低于规定时间的60%,超过规定时间的内容无效。自述不得讲述与答辩无关内容。

第八条 考生必须回答监考教师提出的问题。

第九条 其他考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示答辩人,根据情节严重按违纪或作弊处理。

第十条 答辩期间不得吃东西,不得随意出入答辩教室,如有极特殊情况,须向监考教师请假。

第十一条 答辩过程中,因病不能坚持,经监考老师批准可退出考场。

第十二条 答辩结束后,在监考教师指导下,由班委成员负责清扫答辩教室的卫生。

第十三条 本守则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其它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考务工作制度执行。

艺术学院
2020年12月21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