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听课评课管理暂行规定
听课、评课是教学研究的有效手段,大力开展听课评课活动、研究并改进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尤为重要。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学院教学管理干部对教学一线的了解,完善领导干部深入教学一线听课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强化课堂教学的监督管理,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所有专任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学院领导均要按要求深入课堂听课,听课的对象是学院全体教师(包括外聘教师),重点是中青年教师。
第二条 学院院长每学期至少听课4学时;系级主任和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每学期至少听课8学时;普通教师每学期至少听课10学时;新入职教师第一学期至少听课16学时(校级一二级督导安排的听课不计入学院安排的听课)。
第三条 学院院长、各系主任听课可随机安排,也可以有针对性地跟踪听课;各系应当有计划地安排教学效果良好的教师举行公开课,并组织本系部全体教师听课、评课。
第四条 听课人员应了解和掌握如下几方面的情况。
(一)要从教师备课、教学组织、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水平、教学效果以及学生听课、遵守课堂纪律等情况,综合评定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
(二)教师、学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三)有关教学和教学管理、教学后勤保障工作中的其它问题。
(四)听课人员应遵守课堂纪律,并利用课后与学生和教师交流,听取学生和教师的意见与要求。并详细填写学校统一格式的听课记录表。
第六条 同行听课的结果,应及时在教学研讨时交流、反馈;院系领导听课的结果,在听课之后两天内与被听课教师进行反馈,涉及其他部门或人员的,也应及时给予反馈。
第七条 听课结果主要用于发现问题并及时改正:院系领导和副教授以一职称的听课结果将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和课程建设的重要指标。
第八条 学院办公室应对《听课记录表》中所记录的主要问题进行整理、汇总、公布;凡属各专业的问题,由系主任制定措施及时解决:凡属全院性问题,由学院办公室向全院通报,并跟踪整改解决。
第九条 学院院长及系主任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组人员会议,研究教学现状和动态,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办法,实施整改措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原《艺术设计学院听课评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艺术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艺术学院
2022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