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设计学院毕业实习指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升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规范毕业实习指导管理,完善实习指导老师的岗位职责,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遵照《辽宁传媒学院关于开展毕业实习工作的通知》,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毕业实习是艺术设计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设置的重要集中实践环节,是各专业学生完成修业的必要条件。艺术设计学院各层次、各专业学生必须参加毕业实习。

第二条 毕业实习采用“实事求是”的原则,分为集中实习、自主实习和发展实习三类。集中实习是指学生在校企业合作定制培养企业或校企合作专业实习基地实习;自主实习是指学生在自主联系的与所学专业相符或相近的企业完成实习任务;发展实习包括指本专科升学、自主创业、参军入伍以及技能转换培训,须学生本人出具必要证明材料方可认定。

第三条 各层次、各专业毕业实习时长为连续六周。自主实习学生前两周可为实习准备周,用于确定实习单位。如遇实习地点、实习岗位调整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实习时间者,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毕业实习指导原则上由毕业设计指导教师兼任,若毕业设计指导为外聘兼职教师时,则实习指导教师由所在系另行委派。

第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对本组实习工作负责,按要求完成实习的指导任务,指导与督促学生按计划进行实习并认真填写实习相关材料,及时解决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须将指导过程记录在案,以周为单位填写实习指导教师周报表。系主任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实习指导周报表,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整改。

第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发现实习期间学生长期失联、人身伤害事故等情况,必须及时上报主管院长协调处理。学生连续两期未报送实习周报等情况,实习指导教师以书面形式报告系主任,由系主任向学院书记汇报处理。

第八条 学生认真完成指导教师布置的实习任务,主动与毕业实习指导教师汇报实习进展,应不断总结实习工作经验,规范填写学生毕业实习手册,并以周为单位按时报送给指导教师。

第九条 集中实习和自主实习学生周报以学生工作任务、工作感受、专业认知、问题解决等内容为主;发展定制实习以学习成效、创业进展、入伍生活、思想汇报等内容为主。实习准备周的周报应以个人简历、招聘信息搜索等准备情况为主要内容。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防控意识,确保人身安全;服从实习单位的岗位安排,做好实习岗位工作任务,力求达成岗位工作目标。

第十一条 学生实习成绩由校内实习指导老师评价和企业指导老师评价两部分组成,各占50%。校内实习指导老师评价包括实习报告质量和问题反馈整改成效等构成;企业指导老师评价包括出勤成绩、日常表现和任务完成度等构成。

第十二条 实习档案归档按学院教学资料归档程序办理,由教学秘书协调安排,档案质量纳入实习指导教师360综合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由艺术设计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艺术设计学院
2021年3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