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设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切实增强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遵循教学规律、建立良好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依据《辽宁传媒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凡在从事与教学直接相关的工作过程中违反学院相关教学管理制度规定,直接或间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教学事故分为教育教学类、考务成绩类、教学管理类和教学保障类。

第二条 根据事故情节、性质、造成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I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三条 教育教学类教学事故

(一)“I级”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2.无故旷工,擅自停课或缺课的;

3.由于任课教师掌控课堂方法不当或带着情绪上课,在课堂上师生之间或学生之间发生冲突,无法坚持正常上课,停课30分钟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私自以补课名义向学生额外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

5.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习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给学院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

6.无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上课期间离开教室,达到20分钟(含20分钟)以上,严重影响课堂纪律的;

7.授课教师经领导劝导后仍无教案上课的。

(二)“Ⅱ级”较大教学事故

1.未经教务处批准,私自找他人代课、合班上课或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的;

2.未经教务处同意,不按教学大纲授课,或擅自舍弃课程内容或课程学时1/4以上的;

3.由于任课教师掌控课堂方法不当或带着情绪上课,在课堂上师生之间或学生之间发生冲突,无法坚持正常上课,停课20分钟以上至30分钟以内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4.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自离岗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或造成学院财产损失800元以上(含800元)的;

5.无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上课期间离开教室,达到10分钟(含10分钟)以上,不足20分钟的。

(三)“Ⅲ级”一般教学事故

1.未按照教学大纲撰写教学日历、教案及相关教学文件的;

2.上课不携带教案、教材、教具等必备的教学资料或工具,影响正常教学的;

3.课前不充分备课,教学态度不认真,课堂教学组织不当,对学生不考勤,未很好组织课堂教学,讲课经常出现原则性错误,造成课堂教学秩序混乱,学生缺课严重或教学效果较差的;

4.教师在上课时间无正当理由接打手机、接待来客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5.由于任课教师掌控课堂方法不当或带着情绪上课,在课堂上师生之间或学生之间发生冲突,无法坚持正常上课,停课10分钟以上至20分钟以内的;

6.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出现抄袭现象不予制止的;

7.无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上课期间离开教室,达到5分钟(含5分钟)以上,不足10分钟的;

8.毕业(课程)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无安排计划(指导书)和无质量保证措施;未按规定完成指导、督促、检查、成绩评定工作,影响教学效果的;

9.未按规定时间上交(提供)相关教学文件、资料、数据,催缴后仍未及时补交。

第四条 考务成绩类教学事故

(一)“I级”重大教学事故

1.由于个人原因导致考试内容泄漏或擅自改动学生成绩的;

2.教师评卷徇私舞弊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的;

3.违反毕业设计(论文)、实习报告的评分标准,不按评分标准阅卷,人为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分数的。

4.试卷命题中,试题内容脱离课程教学大纲要求,不符合命题原则和程序;

5.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6.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7.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不制止考生作弊行为发生的;

8.伪造、变更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9.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10.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11.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12.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13.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

14.成绩、试卷分析填报有3处以上错误;

(二)“Ⅱ级”较大教学事故

1.监考人员不严格执行监考守则,监考不力,致使学生大面积作弊或考场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的;2.考试结束后,漏收或丢失考生试卷的。

3.试卷命题中的题型、题量、题分和时间的分配不合理;

4.试卷命题中试题涵盖教学基本内容的覆盖面低于80%;

5.试卷命题中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不准确或有明显错误;

6.无故不参加监考工作;

7.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

8.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

9.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

10.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

11.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

12.成绩、试卷分析填报有3处以内错误;

(三)“Ⅲ级”一般教学事故

1.考前给学生划留具体的考试范围的;

2.试卷出现错误,影响考试进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3.教师授课不能因材施教或命题组(教师)命题不合理导致学生考试成绩分布严重失常的;

4.考查类课程未按规定考核,或考核不公,造成不良影响的;

5.试题拿错、装错,试题份数不足,试题印刷不及时,影响考试进行的;

6.未经教务处同意,监考教师擅自请人代监考的。

7.试卷命题格式不规范,未按规定的试卷模板命题,试卷基本信息填写错误;

8.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

9.监考过程中,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

10.因个人原因而监考迟到;

11.在监考过程中,监考教师没有发现作弊学生而被巡考人员发现;

12.监考教师未执行操作规范,看手机、聊天、未做到流动监考、坐着监考等现象;

13.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

14.成绩、试卷分析填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或上报不及时;

15.补考、缺考、重修名单汇总不准确;

第五条 教学管理类教学事故

(一)“I级”重大教学事故

1.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的;

2.登录分数人员徇私舞弊更改学生成绩的;

3.出现教学事故后,打击报复举报人者的。

(二)“Ⅱ级”较大教学事故

1.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在规定留存档案时间内,丢失学生学业档案、原始成绩单、试卷、实验报告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资料,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调整教学(执行)计划的;

3.因审查失误,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的;

4.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丢失学生试卷、原始成绩单、毕业设计(论文)、实验报告、实习报告等材料,导致不良后果的。

(三)“Ⅲ级”一般教学事故

1.因排课表或调课失误导致冲突,或使教师(学生)未到课,或使学生(教师)空等,接报后未能及时解决的;

2.因排考不当,接报后未能及时解决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3.关于全校性活动、放假等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不及时,造成执行混乱的;

4.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使用教室、实验室、实训基地、教学仪器设备等,影响正常教学的;

5.因没有及时报出所用教材,或报出的教材无书而未及时更换,使学生在开课两周内未得到教材的;

6.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各类教学文件、资料,导致不良影响(后果)的;

7.未将补考科目、时间等相关事项通知到学生本人,影响补考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8.由于开课单位未及时报送相关教学信息(任务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成绩单、试卷等),影响正常教学运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教学保障类教学事故。教学保障人员出现以下情形的,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1.已到教学活动时间,教室管理人员未打开教室达到5分钟及以上的;

2.因人为工作失误造成停水、停电,导致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3.教室管理人员未及时检查和报修教室桌椅、插座、日光灯、粉笔、黑板擦、教学仪器设备等,致使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4.教室、实验室设施接报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维修,导致教学无法正常进行的;

5.教学用品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或采购伪劣教学用品,影响教学的。

第七条教学事故的确认实行校、院两级督察和举报制度,督导处、教务处、学院具体受理举报。

第八条各级教学事故,均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责任由责任人承担,分管系主任负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学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在事故责任人明确和事故情节清楚的情况下,由校教务处和责任人所在学院按程序负责处理。

第十条教学事故按《艺术设计学院教学日常问题处理细则》

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教学事故当事人如果对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师日常教学问题处理登记表》之日起2日内向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教学工作委员会对申诉内容进行复议,并在收到申诉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未提出申诉者,该认定及处理结果在下发《教师日常教学问题处理登记表》之日起2日后生效。

第十二条被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者,给予院内通报,当年的年度考核为D,三年内不能参加各类评优、评奖,不能参加晋级、职称评聘,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并扣发对应的津贴。

第十三条被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者,给予院内通报,责任人该学期考核结果不能为A,一年内不能参加各类评优、评奖,不能参加晋级,并扣发对应的津贴。

第十四条被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者,给予院内通报,责任人该学期考核结果不能为B级以上,一年内不能参加各类评优、评奖,并扣发对应的津贴。

第十五条一学期内出现两次三级教学事故者,按一次二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学期内出现两次二级教学事故者,按一次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对一个学期内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系主任给予学院内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年度集体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未列入本办法的其他教学违纪行为,比照以上相关内容认定。

第十八条责任人所在系应按责任处理权限做出相应处理而未予处理的,学院将对该责任人以及所在系予以通报全院批评,取消该单位年度集体评先评优资格。对发现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拖延不报的单位或教学管理人员,应列为责任人并追究责任。第十九条本细则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艺术设计学院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