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2021年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成果评选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学研究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把握发展规律、培育科研成果、储备高端人才,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实现更高质量发展,依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暂行办法》(辽人社〔2010〕33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开展2020-2021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成果评选。观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时间范围: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研成果。

(二)申报范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完成的科研报告、论文、专著及软件等;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完成或自行完成的科研课题及申报立项研究的课题成果。

(三)研究范围: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劳动关系、行风建设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相关领域。

二、申报条件

科研成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突出改革、创新、发展主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观点鲜明,具有前瞻性,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较大实践意义,得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肯定,并在决策中予以采纳的;

(二)由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产生较好社会影响的;

(三)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研内刊或指定其他刊物上发表,受到好评的;

(四)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单位组织的理论研讨会上交流并产生积极影响的;

(五)成果得到有效转化、应用、推广,与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推进“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以及“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协调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实施若干重大工程、县城经济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等我省重大振兴发展战略深度融合,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不参加本次评选。

三、申报程序

(一)中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由单位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各地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统一组织申报;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研成果由 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二)中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对拟申报的科研成果先行初选,符合条件的方可申报,并填写《2020-2021年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成果申报推荐表》。

(三)中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人事(科研)部门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统一履行申报手续,申报的参评成果及《2020-2021年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成果申报推荐表》一式五份,连同电子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

(四)各地、各申报单位报送参评成果数量及报送方式不限。

四、评审程序

(一)成立2020-2021年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

(二)评审委负会办公室对各地、各单位报送的科研成果进行分类和初审,不属于评审范围的,不提交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科研成果进行复审。

(四)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复审的科研成果进行终审,终审结果面向社会公示。

五、奖励办法

(一)本次科研成果评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二)评审结果和获奖名单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件印发并面向社会公布,颁发获奖证书。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评选申报时间截止2022年10月21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科研报告和论文的篇幅在5000字左右,请注明作者简介、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专著、软件等科研成果需报一份不超过5000字的主要内容简介,用于成果汇编。

(三)严禁抄袭、剽窃。作者文责自负,对于抄袭、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他权利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对获奖的取消其奖项,追回获奖证书并通报批评。

(四)所有报送材料纸制版5份和电子版(报光盘)。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暂行办法》(辽人社〔2010〕331号)执行。

报送地址:科研处(创新楼107)
  联系人:宗锐、刘雪梅
  电子邮箱:lckeyanchu@163.com
  联系电话:024-89745614

 

附件:

附件:2020—2021年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成果申报推荐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