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传媒学院教师考试工作中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教育考试工作,视情节轻重建议学院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不制止考生作弊行为发生的;

    (四)伪造、变更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

第三条 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

如有违纪、作弊者,一经发现,由督导处牵头,会同教务处共同查实,取得相关证据,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学校分管教学领导审批;如有违纪、作弊严重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