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传媒学院教师监考守则

第一条 监考是全校教师、教辅及行政人员的一项工作职责。凡承担监考任务的人员,都应以严肃的教学任务对待,要认真负责,切实履行监考职责,对不认真负责、出现责任事故者,予以全校通报批评等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条 监考人员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组织学生按事先编排的座位就座。考试中,根据需要监考人员有权调动学生的座次,以利于考试有效进行。

第三条 考前严格做好清场工作,将学生带入考场的参考资料、书籍、笔记、纸张、手机等有数码显示图像、数据功能的电子通讯设备等物品集中放在讲台等指定位置,考桌及附近不准放置其它任何物品。

第四条 全面检查考生考试的学生证、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无有效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五条 正式开考前5分钟,向学生宣读《辽宁传媒学院学生考试守则》。

第六条 考试过程中,要应认真监考,细致查看考生答题。两名监考教师一般应保持前后各站立一位,不得坐着。走路时要轻声,说话要低语。

第七条 不得看书、看报、聊天等;关闭电子设备或调至静音;不得离开考场。

第八条 严格掌握考试时间,按时发卷、收卷,不经允许不得延长考试时间。收卷时必须认真清点每份试卷页数及份数,收回试卷数应与所发试卷数相符,做到准确无误。

第九条 发现考试作弊及违纪行为,要当场掌握证据,在《考场记录单》上如实记载,由两名监考教师同时签字,同时应由学生本人签字,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条 考生迟到30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交卷后告知考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考试结束前5分钟不得再交试卷。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15分钟内,监考人员应将试卷等有关记录交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