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传媒学院教学大纲制订及管理细则
教学大纲是落实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教学文件,是选编教材、组织教学、进行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为加强课程建设,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大纲是课程(或教学环节)实施时应遵循的教学指导文件,以纲要的形式规定本门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课程目的与任务、学时分配、课程内容选取原则、教学内容与目标、考核方式与成绩构成等方面的内容,使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过程实现统一。
第二条 凡是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学环节(毕业设计、论文等单独制定大纲),包括理论课程、独立设置的实践课程、实习(实训)等,均要求制定教学大纲。没有教学大纲的课程(或教学环节),不得开展教学活动。
第三条 教学大纲制定工作在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指导,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教学大纲的制定应根据相对应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若有修订,教学大纲必须随之修订。
第五条 教学大纲经二级学院审批确定,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实施教学。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学科和专业发展以及教学改革需要适时对相关教学大纲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教学大纲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教务处不定期对各专业教学大纲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不认真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实施教学的教师,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二级学院连带责任。
第二章 教学大纲制定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满足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原则。贯彻人文素养、科学精神和职业能力素质相统一的思想,坚持“人才培养方案统领大纲、大纲服务人才培养方案”,“理论与实践并重”,在充分论证分析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品德、知识、能力、素质)的基础上,明确所制定的教学大纲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地位和作用,进而科学组织教学内容,精心设计安排教学环节,以保证教学目标的实现。要注重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认真研究相关课程之间的联系与分工,避免课程内容的重复和遗漏。将职业道德、人文素养、课程思政融入各门课程。
第八条 体现学以致用的原则。要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思想,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融品德修养、知识传授、职业能力培养、综合素质教育于一体。要注重采取灵活、有效的教学方式和手段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积极主动思考,培养学生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沟通交流和团队协作能力。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指导,以教学大纲为支撑,建立和完善系统、科学、有效的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坚持产教融合定制式培养,持续推进项目教学、“展赛演播”实践教学等教学模式。
第九条 不断改革创新的原则。要引进社会行业企业参与制定教学大纲。建立课程教学标准与职业标准联动开发机制,推进课程内容标准与职业标准衔接。把制定教学大纲作为建设课程的起点和前提条件,使教学大纲真正成为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要注重把学科和专业发展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行业与职业新规程等充实到教学内容中,把教学改革成果固化到教学大纲中。要注重发掘网络教学资源,充分利用好实训室(实训基地)资源,提高教学的实效性,将网络教学资源利用与建设情况纳入教师教学考核与评价。
第十条 突出应用型特色的原则。培养学生应用技术能力和职业素质,以职业岗位流程和文化传媒产业特点为依据划分课程,组织课程内容,安排教学环节,设计考核评价方式,充分发挥已建设的实训室和实训设备的使用效益,体现专业培养特色。
第十一条 符合规范性的原则。教学大纲的体例、格式及内容应严格按学校规定的模板编写。课程名称、学时学分等信息规范、完整;结构层次清晰;文字表述严谨、简明扼要;名词术语、图表、计量单位规范,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指导性和操作性强。
第三章 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
第十二条 教学大纲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课程基本信息;课程目的与任务;先修与后续课程;单元学时分配表;课程内容选取原则;教学内容与目标;考核方式与成绩构成;主要参考资料等。
1.课程基本信息:包括课程名称、课程性质、学时、学分、适用专业。教学大纲中的课程名称、课程性质、课程学时、学分应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有关内容一致。
2.课程目的与任务:课程目的需回答“是什么课程”。课程任务是指本课程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及作用,明确学生学习本课程后在品德态度、知识、能力和素质等方面应达到的目标。如:学生需要具备哪些公共道德规范、职业伦理规范;记住哪些术语、定义、过程等;学会哪些专业技能,提高什么技术能力和职业素质;可能从哪些新的角度去认识事物,更善于开展哪些活动等。
- 先修与后续课程:指出本课程的预修课程或修读本课程应具备的基础性知识。如果本课程在教学内容及教学环节等方面与其他课程相关联,应明确课程间的分工,与后续课程的关系。
4.单元学时分配表:包括教学单元,理论学时和实践学时,教学单元须以“章/单元”为单位;
5.课程内容选取原则:要“两个要求,两个实际”,即:①国家规定要求;②专业岗位要求;③学业实际;④校内外条件实际;应说明本大纲编制的依据;修学该课程的先期知识与能力准备,与其他课程的相互关系
6.教学内容与目标:须以“章/单元”为单位,分章(节)介绍教学内容、明确学习目标,,对含有上机或实训教学的课程,须在理论课程教学大纲中对应“章/单元”中,明确实训(上机)项目名称、学时、实训类型、实训内容、实训目的及学时安排等,以确保课程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培养有效融通。
独立设置的实习(实训)教学大纲应以实习(实训)为基本单元,说明每一实习(实训)项目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校内开展的实习(实训)应注明基础性、综合性及设计性等不同层次。校外开展的各类实习应注明实习方式、进程计划安排等。
7.考核方式与成绩构成: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列出本课程考核方式(考试、考查),并拟定平时成绩、期末考试等所占比例等,使学生预先明确。鼓励引进社会行业企业参与考核评价。
8.主要参考资料:教学大纲中应列出使用的主要参考教学参考资料名录。要选用与本专业、本课程相一致的教学参考资料。要尽量选用获国家规划教材、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精品教材、以及有特色的教材。鼓励围绕教学改革自编高水平教材及讲义。教学参考资料包括教学指导书(案例集、习题集)、网络学习资源、相关学术刊物等。要注意引进社会行业企业教学资源。鼓励引进网络与在线资源的开发应用。
第十三条 为规范化管理,需依据学校统一模板制定相应教学大纲,具体见附录。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对参考格式进行适当微调,但要保持基本思想与框架一致,并保证本学院教学大纲格式的规范统一。
第四章 教学大纲制定的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制定教学大纲时,应注意参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上级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有关意见,上级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若有统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如思想政治理论课),须遵照统一教学大纲执行,但可制定细化办法。鼓励聘请社会行业企业参与大纲制定工作。
第十六条 教学大纲原则上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制定,除做好本学院所属专业教学大纲制定工作外,还要做好面向其他学院专业开设教学大纲的制定,并要在教学大纲中注明面向的专业。
第十七条 不同专业同一门课程(指课名、学时、学分完全相同)的教学大纲,在课程信息基本一致的基础上,须针对不同专业的培养目标,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教学基本要求,分别制定教学大纲。
第十八条 同一门课程面向同类专业的不同授课对象(本、专科或全日制、非全日制等)开设时,分别制定教学大纲。
第十九条 覆盖面较宽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的教学大纲制定时,须考虑到不同专业的需求,在制定过程中,要征询相关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非独立设置的实践环节(课内实训课)的教学内容应融入相应的理论教学大纲中,保持教学内容的统一完整。但须明确体现出实践环节的教学内容、学分、学时及教学要求,原则上课内实训学时应为2学时或2的整数倍学时。
第二十一条 独立设置的实习(实训)教学环节制定教学大纲时,要注重以能力培养为导向,增设设计性、综合性和创新性实训项目;开发专业技能训练或科研创作训练项目。
第二十二条 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是各二级学院课程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各二级学院应成立教学大纲编制工作组,认真开展教学大纲编写。每门教学大纲至少要有2位教师参与编写。各二级学院制定的教学大纲,要经本学院组织的教师集体审定,有条件的可以聘请校外专家或行业专家参加制定,经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跨学院开设的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写要有课程所属专业的教师参与,所编写的教学大纲由双方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返回课程所属专业的学院,由其统一汇总。
第二十四条 教学大纲按专业汇编,以公共课、专业课的顺序排列。同时,要按必修课在前,选修课在后;核心(主干)课程在前,其他课程在后;理论课程在前,实践课程在后的顺序编排目录。各二级学院将各专业教学大纲汇总后,交教务处统一印制成册。
第二十五条 教学大纲杜绝从网络直接下载或参照某一版本教材编写。要注意教学大纲与教材的区别,教学大纲应满足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对课程的要求,具有相对稳定性与独立性,不管选用何种教材都应服从于大纲。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在制定实习(实训)等教学大纲的同时,进一步做好实习(实训)等课程指导书的编写工作。
第五章 教学大纲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向教师下达教学任务时,应同时书面下达或说明教学大纲的使用要求。教师应在上课前熟悉和掌握所授教学大纲的具体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要有计划地组织任课教师学习、研究教学大纲;通过检查教师的授课计划、随堂听课、召开学生座谈会等方式对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的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教学大纲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