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 2022年上半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汇编(第三辑)——就业帮扶政策(京、津、冀、晋、辽、沪、苏、浙)

北京市

开展就业帮扶。将本市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零就业家庭、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就业帮扶对象,建立校地联动帮扶机制,实施“一人一档”“一生一策”精准帮扶,为每人至少提供3-5个就业机会,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对于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根据个人意愿可依托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确保有就业意愿毕业生在合理预期下充分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落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开展就业能力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实施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面向重点群体毕业生开展就业结对帮扶。加强青年就业帮扶,允许到本市就业创业的往届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毕业生及失业青年进行求职登记、失业登记,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深入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开展精准帮扶,引导其及早就业创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2〕20号))

天津市

加强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各高校要建立就业帮扶工作台账,加强对就业困难、低收入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残疾学生等重点群体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指导和就业岗位推荐工作,实行“一人一档”“一人一策”动态管理,指定专人开展“一对一”帮扶指导,为每一位重点群体学生提供至少3个就业机会。深入落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培训项目”,各高校要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学生积极参与线上就业能力培训,鼓励各高校创造条件,推动“宏志助航计划”覆盖更多毕业生。(天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天津市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津就组字〔2022〕1号))

河北省

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建立帮扶清单,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至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及时发放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促进其就业创业。落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面向困难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能力培训。实施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面向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结对帮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确保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稳定的实施方案》(冀教领导小组秘〔2022〕14号))

山西省
       兜牢失业人员生活底线。做好失业保险金发放、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工作。持续执行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2022年12月31日前,继续向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向参保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实施好未参保失业人员社会救助,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出台加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用工管理政策。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报告制度,发布劳动合同(协议)示范文本,压实平台企业用工主体责任。推动基层快递网点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优先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开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推动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权益保护地方立法。(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厅字〔2022〕90号))

辽宁省
       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辽宁省内高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低保家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烈士子女毕业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给予不低于12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加强困难毕业生等青年帮扶。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将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的困难毕业生作为重点就业专项帮扶对象,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至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鼓励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优先录(聘)用。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和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加强长期失业青年和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分类指导和跟踪帮扶。经本人申请,依法落实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毕业生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30号))

上海市
       加强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和基本保障。通过“免申即享”方式,落实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的一次性就业补贴政策,重点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失业3个月及以上人员。进一步加大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力度,落实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综合使用岗位推荐、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就业创业见习等举措,千方百计帮助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重新实现就业创业,确保今年内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不少于13万人。继续实施“人人乐业”专项行动,重点帮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实现“全覆盖”“增就业”“减周期”“消存量”的工作目标,确保到今年末,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中50%以上实现重新就业。加强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持续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依托“一网通办”,优化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流程,畅通失业保险待遇全国线上申领统一入口,确保失业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和本市部署,做好对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疫情期间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等工作。

加强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做好对大龄失业人员、长期失业青年、零就业家庭成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残疾人和刑满释放、戒毒康复人员等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各类补贴政策,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线下就业服务,创造条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或灵活就业。合理调整公益性岗位结构,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过渡性安置作用。在有就业意愿且服从安排的前提下,确保“零就业家庭”在确认后1个月内家庭成员至少1人实现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后3个月内实现就业,确保今年内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不少于5万人。对生活困难群体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困难帮扶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通过“救助渐退”、收入豁免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上海市人民政府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

江苏省

精准开展困难帮扶。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强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离校前后信息衔接,扎实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跟踪帮扶。运用线上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小程序、基层摸排等各类渠道,与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普遍联系,为每人免费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深入开展“百校千企万岗”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暖心行动”,建立脱贫家庭、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帮扶清单,提供“一人一档一策”精准服务,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健全青年就业服务机制,对长期失业青年,及时纳入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失业管理服务对象,提供实践指导、能力提升、困难援助等服务。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45号))

浙江省

精准开展困难帮扶。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家庭、低保低边家庭、低收入农户、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落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面向困难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能力培训。实施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面向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结对帮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人社厅发《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48号))